(1) 鋼結構:承重的主要結構是用鋼材料建造的,包括懸索結構。如鋼鐵廠房、大型體育場等。建筑結構
(2) 鋼、鋼筋混凝土結構:承重的主要結構是用鋼、鋼筋混凝土建造。如一幢房屋一部分梁柱采用鋼制構架,一部分梁柱采用鋼筋混凝土構架建造。
(3) 鋼筋混凝土結構:承重的主要結構是用鋼筋混凝土建造,包括簿殼結構,大模板現澆結構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先進施工方法施工的鋼筋混凝土建造的。
(4) 混合結構:承重的主要結構是用鋼筋混凝土和磚木建造。如一幢房屋的梁是鋼筋混凝土制成,以磚墻為承重墻,或者梁是木材制造,柱是鋼筋混凝土建造的。用預制鋼筋混凝土小梁薄板摟混合二等,其他的為混合一等。
(5) 磚木結構:承重的主要結構是用磚、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屋架、磚墻、木柱建造。房屋兩側(指一排或一幢下同)山墻和前沿橫墻厚度為一磚以上的磚木一等;房屋兩側山墻為一磚以上,前沿橫墻厚度為半磚、板壁、假墻或其他單墻,廂房山墻厚度為一磚,廂房前沿墻和正房前沿墻不足一磚的為磚木二等;房屋兩側山墻以木架承重,用半磚墻或其他假墻填充,或者以磚墻、木屋架、瓦屋面、竹桁條組成的為磚木三等。
(6) 其他結構:凡不屬于上述結構的房屋建筑結構均歸入此類。
1、安全性。在正常施工和使用條件下,結構應能承受可能出現的各種載荷作用和變形而不發(fā)生破壞;在偶然事件發(fā)生后,結構仍能保持必要的整體穩(wěn)定性。
2、適用性。結構應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在正常使用條件下。
3、耐久性。在正常維護的條件下,結構應能在預計使用的年限內滿足各項功能要求,例如,房屋不因為混凝土的老化,腐蝕或鋼筋的銹蝕等而影響結構的使用壽命。